有关单位:
按照《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(云科规〔2023〕3号)等有关规定,经专家评审、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、公示,决定批准建设“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(筹)”等29个省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,建设期2年。其中,“云南省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(筹)”等18个省重点实验室,建设期每年支持省财政经费100万元,依托单位按1:1自筹配套;“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”等11个省重点实验室按达标认定制建设,建设期经费全部由依托单位自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督导管理。请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有关规定和政策,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,督促实验室充分发挥作用。
二、强化建设保障。请各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场地、人才、经费等保障,研究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,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。特别是按达标认定制建设的实验室,依托单位要确实落实实验室建设承诺事项,确保实验室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。
三、重在运行管理。请各实验室结合申报评审专家组意见,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,完善组织架构,创新管理运行机制,加强人才团队建设,提升开放共享水平,突出重点和特色开展科学研究。
四、落实安全制度。请各科技主管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职责,各依托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实验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。
实验室建设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,期满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。建设期内,实验室使用“云南省xx重点实验室(筹)”的名称。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验收后,正式命名为“云南省xx重点实验室”,进入运行期。
附件:
云南省科学技术厅
2024年10月10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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